銀行反悔曝出房貸利率潛規則
空白合同 銀行房貸也有“潛規則” 在銀行“反悔”背后,“空白合同”這一房貸潛規則也浮出水面。部分銀行的購房者在銀行簽署合同時大都簽的是空白合同,只需簽署姓名、日期,按紅手印,其余的都交給銀行辦理。對此銀行給出的理由是,合同簽署后并不是意味著立即放款,還需要提交到分行層面進行再次審核、計算月供等等,而且合同需要打印字體,其他的項目填寫銀行會幫忙完成,放款后銀行自會一式四份給客戶正式的貸款合同。 一國有銀行信貸專員也肯定了這一點。“可以說這是行業內的‘潛規則’,除了簡化房貸申請審批流程外,銀行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風險,在一些銀行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放貸前承諾得很好,一旦審批通過就可能和此前不一樣了,如果客戶簽訂的是空白合同,發生什么變動,銀行也不會構成違約。” “簽署空白合同是普遍現象,幾乎所有去銀行的購房者都這么辦,借貸人本身處于弱勢地位,申請貸款先要通過銀行層層審批,審批通過才會收到銀行通知,辦貸款的人特別多,客戶經理也忙,就讓客戶填寫空白合同,合同上只有貸款總額,但客戶經理已經口頭承諾一定能享受折扣,只是還要到分行審批所以不用填寫其他信息。一般10-20天放款,正趕上政策變化的節點,就遭遇了‘被上調’。”遭遇銀行“反悔”的張女士回想起簽訂合同當天的情景很是無奈。 不僅如此,還有部分客戶即使已經簽訂了銀行提供的同貸書,依然遭遇了“反悔”。上述國有銀行信貸專員解釋道,同貸書特別簡單,有的銀行就一頁紙,一般涉及利率折扣浮動多少的條款也不會填寫,銀行認為簽署的是貸款同意書,而無關利率優惠,所以不認定是違約。 保存證據 適時拿出法律武器 對于簽“空白合同”遭遇銀行“反悔”的客戶,業內人士表示,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沒有辦法構成約束力,但是銀行出現了締約過失,作為信譽至上的金融機構,應該履行承諾并承擔相應風險。 同時,銀行出具的同貸書雖然不是正式的貸款合同,但已經構成承諾,具有法律效力。“銀行說變就變,違背誠信原則,銀行的‘反悔’既違約又侵權,要負法律責任。”上述業內人士指出,不管是同貸書、貸款合同還是口頭承諾,或是其他的電子郵件、傳真,只要有確鑿的事實證據證明給出了貸款優惠折扣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并應該按照約定的價格執行。 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祁俊遠認為,從法律上來說,購房者處于弱勢地位;如果房貸合同上已經注明貸款金額、利率等,銀行“反悔”就屬于違約,一旦和銀行協商不成,購房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起訴銀行違約,要求法院判定原合同有效。但如果房貸合同上明確規定,因為一些不可抗拒因素發生變化或可能會隨著國家政策的變化發生改變,銀行的行為可能就不構成違約。 另外,對于簽訂了同貸書或者貸款合同卻遲遲不放款的現象,相關分析人士表示,貸款人可以申請提出仲裁,要求判定銀行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按照規定的貸款金額履行貸款發放,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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