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屋中介一筆交易凈賺30萬 買賣雙方毫不知情
【提要】房屋中介凈賺30萬,買賣雙方毫不知情,是房屋正常交易還是中介故意設局?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買房人明明交付了150萬的購房款,而賣房人卻只收到120萬,中間高達30萬的差價落進了誰的口袋?北京房山法院昨天開庭審理一起買房人狀告房屋中介代理人不當得利案。庭審過程原、被告各執異詞,讓人感到房屋買賣的過程竟然如此撲朔迷離,“凈價”、“包價”、“避稅”等各種潛規則使旁聽的記者應接不暇。到底誰有權出讓房屋?預購合同是中介的手段還是合法交易?中央臺記者孫瑩法庭追案情。 【焦點一】被告人到底是什么身份?正常交易還是故意設局? 原告楊女士起訴說,2009年8月,經過鼎盛萬家房地產公司介紹,認識了被告謝先生,謝先生以房主閆女士代理人名義與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150萬元成交,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當日原告才見到房主,一個月后房屋交接,原告才知道,閆女士得到的房款只有120萬元。 原告:被告采取欺騙的手段,從中不當得利3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根本沒有代理人資格,且采取兩面欺瞞的手段騙取原告30萬元整,原告得知真相后,被告還威脅原告,如果到法院告他,他將不會用法律的方式解決問題,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故訴至貴院。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多收取的房款30萬元,而被告謝先生告訴法庭,他是天行開泰房產經濟有限公司經理,曾經先交了30萬定金,預購房子后賣給原告楊女士,自己不是代理人,是出賣人。 被告:我實際有一個買賣在先,我們所爭議的這個房子是上下三層的房子,一共三個房產證,其中兩個是住宅立項,一個是商業的立項,過戶非常慢。我跟鼎盛萬家房地產公司,因為有一個朋友在里面上班,跟他提過,我這有兩套房,可以留可以賣,有人要愿意要幫我賣賣。 【焦點二】什么導致賣房人交150萬,買房人只收到120萬? 被告說,楊女士當時也聯系鼎盛萬家房地產公司,業務員韓某介紹他們認識,楊女士對他的房子很有興趣,商定“凈價156萬”,也就是成交時,買方除了需要替賣方承擔可能產生的各種費用,還包括買賣雙方要支付給中介公司的中介費。謝先生說,之后他是一再讓利給原告。 被告:當時我們先簽了156萬元的合同,當時我就跟她說了,我說你先等等,因為我還沒過戶,等我過戶之后我再賣給你,因為這個房子面積比較大,需要向國家交納的稅費大約10萬塊錢左右,如果我過一遍戶。 被告說,之后是原告找到鼎盛萬家房地產公司的業務員韓某,商量能不能直接讓產權人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被告:說白了就是她要逃一筆稅,我最后給他降到150萬包價,包價的概念是這個稅是我出的,我差不多腳10萬的稅,也就實際上我當時得到的錢可能140萬左右。 到底產權人閆女士有沒有委托被告謝先生?她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賣給了原告嗎?閆女士應被告方請求出庭作證。她證明房屋過戶時第一次見到原告。 證人:反正最后過戶交我錢時,我見到她,以前一次也沒見過,但他們這里邊怎么繞,我就不清楚了。 審判員:你這個房子是委托哪的中介給你賣的? 證人:應該是潤嘉房地產。 審判員:最終你得到的房款是多少錢? 證人:120(萬元) 。 閆女士還證實,她沒有委托過謝先生賣房,而是委托她在潤嘉房地產的朋友任某賣房,謝先生說要買,交了30萬定金,但最后卻過戶給了楊女士,她當時也很困惑。 【焦點三】被告的行為性質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強調,謝先生所謂定購的行為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人:什么叫房屋定購,也就是說有這個打算有這個意向,但是并沒有實際轉讓,因為咱們國家法律規定,房屋買賣以登記變更為準,而且這個合同簽定日期是同一天,2009年8月19日,很明顯,不是他先買房,而是他只是中間知道這么個信息,兩頭說,從中騙取了30萬的利益。 被告代理人卻堅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代理人:原告實際是買了一個兩次的二手房,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被告不是代理,他實際上是一個房屋出賣人。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到底會支持誰的主張,中國廣播網和中國之聲繼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