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 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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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購買了一套37平方的高層,買的二樓,合同標明是09年7月份交房,但至今未交,現在開發商又稱二樓因以前規劃時劃分的沿街房,房產證辦不下來,要求我更換樓層8樓,但需按照8樓的價格補交差價,請問我是否應該這樣做? 應該承擔與購房人拖延付款相同的違約責任。這樣才公平,否則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按照合同來,讓開發商給予補嘗。他們有的是錢,這是他們自己的錯,開始沒有說清楚。 如開發商明確表示不能辦理產權證,則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