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精神,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按照《泰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泰州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調整我市公積金貸款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持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繳存職工需要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已轉讓,不屬于家庭所有,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視同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 三、繳存職工需要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如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沒有轉讓,仍屬于家庭所有,只有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方可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此種情況的公積金貸款的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 四、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家庭人口以戶口簿登記的在同一住址的人口數為準(僅限直系親屬)。 五、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如前二套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的自住房已轉讓,不屬于家庭所有,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六、統一調整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25萬元。 七、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受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2011年1月1日前受理的,按本通知之前的規定執行。 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銀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防范騙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為。同時,要簡化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九、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應做好有關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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