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標準
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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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泰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給予多大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本中心查處的各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必須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平、公開、過罰相當、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合法、合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情況,對當事人分別做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 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擬對當事人罰款的,根據違法情節輕重,按照輕、中、重三個等級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既有從輕情形又有從重情形的,按中等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以1萬元罰款:
(一)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前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對住房公積金法規了解不夠,無主觀故意的; (三)其它應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第八條 當事人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從重處以5元萬罰款: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職工群訪群訴的; (二)因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已經被處罰過的;
(三)對投訴職工打擊報復的; (四)以住房公積金名義克扣職工工資的; (五)拒收公積金中心法律文書的;
(六)其它應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第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情節、手段和社會影響等介于第七條和第八條之間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以1萬元罰款: (一)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前改正違法行為的; (二)對住房公積金法規了解不夠,無主觀故意的; (三)不為10名以下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 (四)其它應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從重處以5元萬罰款: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職工群訪群訴的; (二)因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已經被處罰過的;
(三)不為100名以上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 (四)對投訴職工打擊報復的; (五)以住房公積金名義克扣職工工資的;
(六)拒收公積金中心法律文書的;
(七)其它應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情節、手段和社會影響等介于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之間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為適應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形勢要求,在特定時期內,經中心主任批準,對行政處罰適用標準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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