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時間:每月2日——29日正常工作日
二、 提供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折;
2. 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3. 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4. 銀行還貸卡(折):(工行的貸記卡和牡丹卡需換成存折)
5. 如貸款時借款人未婚,結婚后首次用配偶公積金沖還貸款的,在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的同時。還需要配偶本人到場簽字認可。
三、 辦理程序
1. 借款人提供相關資料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2.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申請,按提前償還后的余額重新計算并確定償還期限或月還貸額;
3. 借款人、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三方共同簽訂《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補充合同》(借款補充合同在銀行扣還成功后生效);
4. 公積金中心于每天下班前批量到受托銀行辦理還貸手續,直接將提取金額轉入借款人還貸卡(折)內;
5. 受托銀行根據借款人授權,從借款人還貸卡(折)內沖還部分貸款;
6. 借款人按變更后的月還款額,于每月20日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四、 注意事項
1. 借款人需在提前償還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按月及時償還貸款本息,且無拖欠、逾期等不良記錄,如借款人在提取沖換貸款申請日前6個月內發生逾期還貸一次(指已計算逾期利息)或超出借款合同約定時間3次(指發生違約行為)的,其提取還貸時間從發生逾期或最后一次違約之月起延長6個月,即要求保持連續正常還款6個月的信用記錄方可辦理。
2. 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個人貸款業務時,借款人須在歸還當月貸款本息的基礎上方可辦理(即當月應歸還貸款本息須提前存入還貸銀行卡(折)中);
3. 借款人可按提取額沖還部分貸款,也可補充自有資金沖還貸款;
4. 借款人使用自有現金沖還部分貸款的,須符合正常還貸滿6個月以上,且最低限額滿1萬元的規定。
5. 凡公積金繳存和貸款不在同一地的,憑提取還貸資料先到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審核后辦理公積金提取,待提取金額存入銀行還貸卡(折)后再去貸款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前還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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