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房屋,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賣”,對嗎?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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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發布生效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規定對公積金中心、銀行實現抵押權產生一定影響。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該規定從2005年12月21日起生效。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法院應當給被執行人6個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內,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法院可以強制其遷出。對于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由申請執行人為其提供臨時住房,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租金,租金從房屋拍賣款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