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提取條件 職工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提取本人及配偶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㈡提取額度 最高可提取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百元以上,如個人賬戶已封存,并符合銷戶條件的,可注銷個人賬戶。不得超出當期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和自負醫療費用之和 ㈢提供材料 1.提取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繳存卡、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2.民政部門印發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印發的特困家庭證明。 ㈣特別提示: 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已發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歸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