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四金”知多少?看了全明白↓↓
無論是買二手房還是新房,總會遇到各種“金”,“誠意金”、“定向金”“定金”......搞不懂這些“金”的話,不僅讓你錢財流失,還會惹上不明不白的官司,下面跟著法律快車的小編去了解情況吧! 定金 定金是在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之前,購房者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確保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下去的保證金。因此,定金又稱為保證金。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也就是說你付了定金之后,如果因為你的原因不能繼續交易,定金是不能退的,但是如果是對方賣房者或者開發商的原因不能交易的,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時購房者與開發商達成初步意向協議之后,在還沒有簽訂正式的認購協議之前先支付部分訂金,以此確定購買意向房屋具有優先購買權。 通常做法:約定一個期限,買方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再此期間內的優先購買權,一般情況下,視作預付款。 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這部分訂金相當于是預付款,與定金不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因此,不論是哪一方的原因導致交易不能如期進行的,訂金都要原數退回。 認籌金 認籌金是在新房樓盤開盤之前認籌階段,購房者為了確認購買意向或者參與優惠活動而交的資金。通過繳納認籌金,購房者可以在樓盤開盤時優先購買,優先選房。 認籌金和訂金一樣不具有擔保性質,實質是開發商在開盤之前為了得到大筆資金并在短期內解決資金周轉問題而收取的,如果購房沒有選到合適的房子,不管是誰的原因,都可以全額退還認籌金。 實質作用:開發商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通過“認籌”、選號、簽認購書、人為制造出火熱的銷售場面,刺激購房者,炒熱樓盤。 誠意金 誠意金和認籌金不同,誠意金主要是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體現。因為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時間較長,斷則十天半月,長則一年半載,中介為了保證交易雙方能不違背最初的意愿,不隨地漲價等,收取的一定的資金,作為對有可能受損害一方的賠償行為。 誠意金可以退的,和訂金、認籌金一樣,最終無條件退回。 (責編:白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