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財綜[2005]32號
市級機關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各市(區)財政局、建設局、房改辦: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省建設廳《關于企業(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核準問題的通知》(蘇建金管[2004]456號)有關規定,現就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一2006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積金、新職工(1998年12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住房補貼和租金補貼繳存和發放基數調整及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我市20O5年度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和租金補貼發放基數調整時間,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繳存比例 200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和租金補貼繳存比例暫不變,即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仍為10%,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在8%一12%幅度內確定;市區新職工住房補貼比例仍為13%;租金補貼在職職工仍為4.9%、離退休人員仍按6.1%計發。 根據江蘇省建設廳《關于企業(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核準問題的通知》(蘇建金管[2004]456號)精神,為促進職工住房條件的改善,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企業發展氛圍,對經濟效益好且按時全員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和新職工住房補貼的企業,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 高不得超過15%。 三、2005年度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和租金補貼、繳存工資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口徑按市財政預算口徑執行。企業及其他單位職工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 退休人員的住房(租金)補貼基數按2004年12月份的退休費核定;離休人員的住房(租金)補貼基數按2004年12月份離休費(含誤餐費、交通費、地方崗位津貼)以及離休增發的年一次性1—2個月工資性補貼的十二分之一之和核定。 工資基數上限仍為5000元。即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工資基數下限不得低于當地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四、單位應如實填寫《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核定表》,并于2005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30日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有關分中心、管理部辦理審核手續。 租金補貼的核定,市屬單位由市房管局審核;區屬單位由區房改辦審核;各市(縣)單位由當地房改部門審核。 五、各市(縣)2005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原則上參照執行;新職工住房補貼繳存基數和租金補貼發放基數調整,原則上在不超過市規定標準范圍內由當地政府研定,繳存比例仍按當帥.房改政策執行。
泰州市財政局 泰州市房產管理局文件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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