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提高職工購、建、修住房的能力,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用于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含新職工住房補貼)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其下設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別承辦所在市(區)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條 根據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有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五)、(六)項規定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配偶或者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尚未清償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時間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職工及其配偶以及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余額。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由住房公積金支付的房租,其計算公式為: 提取額 =(月房租金 — 月家庭收入×10%)×交付房租月數。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及第二款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在其合法資料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超過期限不予辦理。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出具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只能提取屬于自己所有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以及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代理人須辦理代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下列證明: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以及不低于房屋總價30%的付款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手續; (四)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 第十七條 職工因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離、退休證明。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要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償還住房貸款的憑證,方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職工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提供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納稅憑證,可以按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職工死亡證明、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遺囑,申請辦理提取手續。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應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進行封存,待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后,再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單位出具的《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分中心、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職工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續原件和提取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直接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憑身份證和經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分中心、管理部批準的《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承辦銀行提取住房公積金。 經審批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屬的分中心、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實施,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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