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其下設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別承辦所轄市(區)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四條 根據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有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融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承辦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承辦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運營情況;承辦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應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貸款之日前能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協議或獲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各項批準文件; (四)購房首期付款的自籌資金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 (五)沒有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六)有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者有償還能力的單位、個人作為保證人。 第九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貸款的,應當在其取得合法手續之日起一年內,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請,逾期不予辦理。申請貸款時須同時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有效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已婚的應出示結婚證及配偶身份有效證明;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借款人的,也應出示其身份有效證明; (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的有效證明;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建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大修私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手續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產權交易手續和契稅發票; (四)首付款的合法、有效憑證; (五)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六)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屬于借款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并用于借款人家庭居住。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用房。 第十一條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家庭成員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二條 職工用于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用于購買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且最長的還貸期限不得超過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的5年。 借款人按合同約定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但每戶每次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30萬元,購買二手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一)按照房屋總價比例確定貸款限額,購買新建普通住房的,最高可貸額度為所購住房總價的70%;購買二手房的,最高可貸額度為所購住房成交價的60%(如管理中心認為成交價明顯高于評估價的以評估價為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貸額度為房屋修、建工程造價的60%; (二)按照最近一年內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平均數額確定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 可貸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12×貸款期限×2+共同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12×貸款期限×2。 第十四條 職工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限額標準計算確定。申請貸款金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一般以申請貸款金額作為實際貸款金額;申請貸款金額超過其中一項限額的,以較低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利率標準執行。 貸款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對一年期以上的貸款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期)的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利率不予調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貸款申請,領取并填寫貸款申請表,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材料,報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審批。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對借款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論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批準的手續,到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八條 承辦銀行對借款人的申貸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公證等相關手續。 借款人手續完備,由承辦銀行將所貸款項,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存款帳戶;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將資金劃轉到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認可的代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或借款人信用卡帳戶或儲蓄卡上;職工自建、大修住房貸款的,承辦銀行可將資金直接劃轉到借款人信用卡帳戶或儲蓄卡上。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應自使用貸款后第二個月開始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償還貸款本息的方法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貨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利隨本清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其計算公式為: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辦理還款手續: (一)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約定持現金直接到承辦銀行辦理還款;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訂委托協議,授權承辦銀行每月從借款人的信用卡等結算工具上扣劃。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如有逾期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借款人連續六個月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貸款期滿后六個月內未還清貸款本息的,承辦銀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追究擔保人的連帶責任,由保證方代為償還。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需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須向承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經承辦銀行同意后,可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但還貸金額不得少于合同約定月還款額的六倍。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可以還清職工住房公積金剩余貸款本息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清償剩余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財產在償還公積金貸款余額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方可繼承或取得借款人的財產。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抵押、質押或雙重保證的擔保方式。抵押主要是以現購房及土地使用權抵押;質押只限于國債和銀行定期存單;保證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必須經過管理中心認可。 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采用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方式,同時還必須提供第三人保證。 (一)借款人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的,須與承辦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放款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他項權利證書交承辦銀行執管。抵押物需估價的,由具有評估資質并經管理中心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60%(不含裝修價值)。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借款人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必須由承辦銀行認可的房產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 (二)借款人以有價證券(國債、銀行定期存單)作為質押,須提供承辦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與承辦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將有價證券交付承辦銀行執管。有價證券的質押率由管理中心確定,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交付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七章 債權保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代管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二十八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的,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公民、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價值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照要求重新設定保證或重新抵押(質押)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實施,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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