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須知:九種房屋不能租 以免發生不必要糾紛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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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廣大承租者來說,租房前應仔細了解出租房屋的情況,以下九種房屋堅決不能租,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一是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是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沒有所有權證,承租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被法院、公安機關等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此類房屋的權益已經或將要受到限制,承租人得不到合法保護。 三是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此類房屋會侵犯對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權益。 四是權屬有爭議的房屋。產權不明會導致房屋的合法性難以得到保障。 五是違章建筑。此類房屋建設規劃手續不齊,隨時可能受到執法監督。 六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此類房屋會影響承租人的生活安全。 七是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此類房屋的抵押權人對該類房屋具有他項權利,如果要租賃,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八是不符合公安、環保和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房屋。 九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21世紀不動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