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房管處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市各房地產中介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為,切實解決房地產中介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維護中介活動中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泰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泰政發[2005]83號)文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作通知如下: 一、實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制度。凡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相關機構,必須在今年8月底前向市房地產管理處申請備案。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三)注冊資金不低于10萬元,如果開展商品房代理銷售業務,注冊資金應不低于50萬元的驗資報告。 (四)兩個以上在本機構執業的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證明文件。設立分部的,每個分部應增加一定比例的房地產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 外地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到本市開展業務的,也應進行登記備案。 二、實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中介服務執業資格,實行持證上崗。領取中介服務執業人員上崗證應向市房地產管理處提供如下資料: (一)本人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二)與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張。 從事商品房代理銷售的人員也應當經過專門業務培訓。 三、落實中介機構責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房地產中介機構誠信檔案和網絡查詢系統。對通過備案和年度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將通過媒體或網絡向社會公布,以供市民查詢。今后將逐步實行房地產中介市場網絡化管理。 五、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機構將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資料(交驗時攜帶原件)于2005年8月30日前報市房地產管理處(地址:萬福小區房管處辦公樓,聯系電話:7657012)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后,將由市房地產管理處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書》。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未在我處備案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未取得上崗證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 同時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管理部門也不受理其代理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直至注銷執業資格,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同時依法處以罰款。 六、今后凡新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的1個月內,必須到我處進行登記備案。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