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也有“質保期”
案例 小方在兩年前購買了一套剛開盤的、位于頂層的商品房。因半年來每逢下雨樓頂便出現滲漏,小方曾多次要求開發公司修復,但均被拒絕,理由:銷售時有關部門出具了許可證及質量合格報告,購房前小方已當場看過,卻沒有提出任何質量問題,即意味著已經驗收且認可質量合格;雙方并沒有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房屋交付之后出現的滲漏必須由公司繼續擔責;小方已長時間實際使用。而小方的許多朋友也對商品房是否存在保質期表示不了解、沒有聽說過。 那么,開發公司究竟應否承擔修復責任,商品房是否有保質期? 分析 應該說,公司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一方面,樓頂滲漏屬于質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毋庸置疑,無論是根據房屋工程建設標準還是小方與公司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不希望有樓頂滲漏情況的存在,而所購房屋出現滲漏的結果,恰恰表明已經具備構成“質量缺陷”之要件。 另一方面,本案并未超過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與之對應,公司對房頂防滲漏的保修期應當為5年。 鑒于小方購房時剛剛開盤,即意味著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房頂滲漏及提出修復要求之日,尚在保修期內。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承擔修復義務的主體為建設單位,且其必須承擔相關費用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本案公司作為開發商即建設單位,自然難辭其咎。故小方有權向其發出保修通知,公司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并及時修復。如公司我行我素,小方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