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買房簽訂認購書和合同時要留心
記者從中山市消委會了解到,第三季度房屋類投訴達33宗,占房屋及建材類的64.7%,房屋投訴仍是熱點問題。消委會消費者主要反映的問題包括,雙方未能就買賣合同達成一致時,開發商不退定金;開發商未能如期交樓,卻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未達到交樓標準,仍強行要求消費者收樓等。律師表示,若購房者無過錯開發商應退定金,提醒市民在簽訂認購書和合同時要留心。 律師:購房者無過錯開發商應退定金 廣東邦杰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朝娣表示,對于購房中的這些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不能歸結于任何一方的過錯導致雙方對合同的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銷售方應向購買方退掉定金。 “對于過錯的認定雙方可向法院舉證,最終由法院來判定。”蘇朝娣表示,針對這一司法解釋,現在一些開發商也變得“很精”,會特意在認購書中增加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已經知道合同條款內容,并愿意按照條款內容去簽訂合同,“如果沒有看到這一條,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發生糾紛,就會很被動。”蘇朝娣說,因為這個條款是對購房人的權利的約定,所以認購書中要有突出的標示。 蘇朝娣表示,一些開發商也會在售樓部中公示購房合同,“簽訂認購書和購房合同時,購房者一定要仔細看清楚里面的內容,不能憑銷售人員引導或者承諾,在還沒有搞明白內容的情況下就簽了。” 提醒:不可輕信口頭承諾 對于時常會引起糾紛的口頭承諾,蘇朝娣建議,購房者最好保留證據,特別重要的承諾最好能在合同中注明,或者讓開發商出書面的證明。 案例1 未簽訂合同開發商不愿退定金 甘女士在沙溪鎮某樓盤看中了一套房子,今年3月份開盤時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書,并交納了2萬元定金。甘女士在簽訂合同時發現,該合同多處條款存在問題,如:不肯把宣傳單上承諾的加贈N +1面積及可用公積金買房寫入合同中;雙方違約處罰的金額不對等。甘女士要求就上述問題增加補充條款,但開發商不同意,也不愿意退還甘女士所交的定金。消委會收到甘女士的投訴后,經調解,開發商將2萬元定金退還給甘女士。 案例2 異地購房開發商讓辦假社保 現居深圳的豪先生去年3月份在南區認購了一套住房,定金2萬元,5月份時又支付了22萬元的首期款。但在貸款時,開發商卻告知豪先生沒有中山本地的社保及納稅證明,要求其交納9000元,辦理假社保證明。豪先生認為開發商未事先告知,且不愿意做假,不久開發商又將豪先生已下定金的住房賣給了別人。 后經多次溝通,開發商退回豪先生22萬元首期款,但對2萬元定金卻堅持不退。目前豪先生仍在等待消委會從中協調。 案例3 貸不到款開發商要沒收30%房款 有市民反映9月份在東升某樓盤認購了一套房,繳納2萬元定金,簽訂合同時才發現,合同中有條款約定,如果不能辦理銀行按揭違約責任在購房者,開發商將沒收30%的房款。該市民認為合同不公平,拒簽合同,并要求退定金,但開發商稱要把房子賣了之后,才能退還定金。 后在住建局等單位協調下,雙方就退款問題達成共識,開發商承諾在6個月內退還定金。(記者 齊華偉 黃庭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