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情況
新華網南京4月9日電(趙雅惠)4月9日上午,江蘇發布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情況。截至4月7日,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案件490件754人;受理審查逮捕150件178人,批準逮捕128件144人;受理審查起訴197件234人,提起公訴159件182人,認罪認罰適用率97.8%;法院一審判決91件102人,其中,99人未上訴,一審判決服判率97.1%。 口罩、防護服等制假售假犯罪多 信息化特征明顯 各地檢察機關主動對接公安機關,采用電話溝通、遠程視頻等方式,聽介紹、看視頻、閱卷宗、問情況、議重點,共商取證、定性等問題,對事實清、證據足、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加快辦案節奏,依法快捕快訴,及時震懾犯罪。 江蘇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王方林表示,在已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中,網購口罩類詐騙,生產、銷售假口罩、假防護服、假額溫槍等制假售假類犯罪較多,兩類犯罪共占起訴案件總數的65%。 據了解,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妨害公務罪14件15人,起訴25件34人;依法批準逮捕尋釁滋事罪6件6人,起訴6件6人;依法批準逮捕制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3件22人,起訴15件22人;依法批準逮捕詐騙罪83件85人,起訴89件89人;依法批準逮捕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3件3人,起訴6件10人;依法批準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9件12人,起訴14件17人。 從犯罪手段看,信息化、網絡化特征明顯。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犯罪,傳播速度更快,危害范圍更廣,社會危險性更大。但是信息網絡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一樣也會留下犯罪痕跡,司法機關完全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精準打擊。 加強指導把關 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自疫情發生以來,江蘇省檢察院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三級院均成立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指導工作領導小組,專班專門辦、領導帶頭辦,確保依法從快從嚴辦理涉疫情案件。疫情發生之初,江蘇省公、檢、法會簽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紀要文件,明確對涉疫情案件辦理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及刑事政策把握。省檢察院針對疫情期間制售假口罩案件增多的實際情況,在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口罩類案件的意見,為統一類案處理標準提供了依據。 《江蘇省檢察機關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審查把關工作細則》的制定下發,明確了對涉疫情案件三級把關、兩級備案、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確保上下聯動,依法打擊、形成合力。截至目前,江蘇省檢察院共對159件案件同步審查,對35件重大疑難案件重點把關,確保精準適用法律、準確打擊犯罪。 在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方面,江蘇省檢察院制定出臺《關于依法服務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通過司法辦案、參與社會治理,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并對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實際控制人以及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人員綜合考慮,審慎作出處理決定,在保障訴訟的同時注重促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立足檢察職能 精準提供更多“檢察產品” 江蘇省檢察院充分履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建立疫情防控公益訴訟工作日報及臨時性審批制度,對發現的公益訴訟線索統一把關,及時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穩妥有效助力疫情防控。 截至4月7日,全省檢察機關共發現涉疫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64件,向相關行政機關移送線索18件,已立案139件,發出訴前公告61件,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26件,行政公益訴訟磋商結案13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件。江蘇省兩起公益訴訟案例入選高檢院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同時,江蘇省檢察院還督促履職,形成合力,注重發揮行政公益訴訟協同之訴、督促之訴職能,對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怠于履職行為,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刑民并舉,加強聯動。江蘇省檢察院共批準立案生產、銷售假口罩等涉疫情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6件,讓違法犯罪者在被刑事追責的同時,不讓其經濟上得利。 在疫情防控期間,省檢察院還精準提供了系列“檢察產品”,如:下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困境兒童”“留守兒童”等權益保障工作的提示》,指導各地在疫情防控關鍵期,及時做好困境和留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加強涉疫普法,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普及涉疫法律法規,結合案件以案釋法。新媒體作品《妨害戰“疫”的犯罪有哪些?》影響廣泛,并將其印制成普法口袋書,發放至全省主要社區、網格;各地檢察機關廣泛開展檢察官進社區、助力網格化防控工作,全省三級檢察院平均每天有1800余名檢察人員參與地方疫情防控工作,累計已有4.6萬余人次參與其中…… 當前,疫情防控阻擊戰仍沒有結束,全省檢察機關將繼續立足檢察職能,會同其他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