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
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困擾實務界和理論界已久,證人出庭率低下在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盡管刑訴法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司法解釋對庭審程序中的規定允許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也就是說司法實務界基本默認了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的行為。但是民事訴訟由于并不涉及國家司法資源的透支,司法機關將證人出庭的責任主要轉嫁給了訴訟當事人。一方面民訴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并未規定證人拒絕作證的后果;另一方面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證人出庭需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法庭通知后證人不出庭的仍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等等。那么,當事人對于所需的證人證言如果證人拒絕作證,是不是就得“聽天由命”了呢?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仍有變通的余地: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筆者認為,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于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采取制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采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采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回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