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回避就是要“不近人情”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該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上述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這一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司法回避制度,標志著全國法院統一施行的任職回避制度的建立,對于維護司法廉潔具有實際意義,同時也彰顯了最高司法機關捍衛司法廉潔的堅定決心。 法官與律師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二者共同服務于司法公正的目標,理想的法官與律師關系是相互獨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有個別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便利條件,相互勾結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戕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此情形下,人民群眾難免對法官與律師的曖昧關系尤其是法官與律師的親屬關系頗多疑慮,不完善現行回避制度就無法消除這種疑慮。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公正和人情也很難兼顧,回避制度就是要“不近人情”。回避制度是人類為追求公正而設計的司法制度,彰顯了司法的程序正義理念。從哲學的意義上講,任何制度設計都有對人性不信任的前提,任職回避正是基于對人性人情的懷疑和警惕而設置的。司法回避制度體現了恪守程序正義、維護司法廉潔的法治思維,是對偏重人情世故的人治思維的否定和超越。表面上任職回避有些“不近人情”甚至近乎嚴苛,但這是司法廉潔必須付出的代價。在我們這樣一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厲行法治,就是要有“不近人情”的膽識和魄力。 當然,法官和律師的配偶子女近親屬關系容易認定,而更多的同學、朋友、戰友等社會關系往往更具隱蔽性,也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回避制度依然需要進一步完善,除了任職回避,法律規定的常規訴訟回避也要不折不扣地執行。只有“不近人情”才能“接近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