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宋魚水談司法改革:讓法律更趨于公正
今年兩會前,最高法院密集出臺了多項促進司法公正廉潔的規定:“規定有配偶子女任律師的法官要任職回避”;“法院內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打聽正在辦理的案件”;“規范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關系”,對案件請示制度進行訴訟化改造……全國人大代表宋魚水、陳舒等認為,最高法院的這些舉措是在“向社會表明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
法官任職回避 避免“瓜田李下”的利益沖突 2月10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要求凡是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 法官與律師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訴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不同,二者之間必須保持適當的距離,從而共同推動司法公正。 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極個別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與此同時,一家人一方任法官另一方做律師,難免讓群眾產生“瓜田李下”的誤解。 《規定》的出臺,絕非最高法院一時的心血來潮或突發奇想。 2009年以來,上海、重慶等地方法院已開始探索以“一方退出機制”為代表的任職回避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重慶,法院共有11名審判崗位領導干部適用任職限制規定,目前,11人均已辦理了單方退出手續。 在上海,法院系統有配偶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143人,目前,該市三級法院已全部實現“一方退出”。 “出臺這樣的規定,最高法院是下了很大決心的。”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說,她所在法院已經開始著手貫徹最高法院的這一新規。 目前,法院“招人”主要從高校法律系選拔大學生。在就業方面,進法院、從事社會法律服務尤其是當律師成為法律系畢業生主要的就業渠道,而大學同學結為夫妻也是常見現象。 “這就形成了現在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在同一個家庭中,既有人從事法官工作也有人從事律師工作。”宋魚水認為,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出臺此規定,力度極大。寧愿犧牲法官的利益,也要全力維護司法公正。“我自己感覺法院是出重拳來打造司法公正。”宋魚水感慨道。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對任職回避的規定也給予了肯定。“化解利益沖突,是解決司法廉潔最根本的方法之一,法院在這個方面確實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陳舒同時表示,現在不少的司法腐敗,出現在拍賣、評級等過程中。“如果配偶子女做律師的法官要實行任職回避,那么配偶子女在拍賣行、評級機構等中介組織工作的法官是不是也應該實行任職回避?” 同事間不能“亂打聽” 隔絕請托說情 “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癥,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應把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作為各級人民法院司法廉潔建設的重點”。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要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人情關系干擾辦案問題。 2月20日,最高法院出臺《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 《規定》規范了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的行為,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在職責范圍之外收到涉案材料的,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辦案部門或辦案人員,也不得簽批任何意見。人民法院立案信訪部門收到涉案材料后,應當在登記時注明來源,并分別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負責同志表示,一些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了在訴訟活動中得到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的關照,往往會通過各種社會關系去結識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一些與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具有領導、同事、同學、親屬、朋友等密切關系的人員則在案件當事人與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之間牽線搭橋、請托說情,使法院的正常辦案工作遇到嚴重干擾,個別法院領導干部和辦案法官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為了防止少數法院工作人員打著履行職責的旗號為請托說情者謀取利益,《規定》要求相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同時要求案件承辦人將相關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并在審判組織評議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說明。 全國人大代表宋魚水表示“特別擁護這樣的規定。”她認為,陽光執法,一是要做好內部治理,同事和同事之間、同事和領導之間,要形成一些規則,這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審判管理和法官獨立辦案的問題。二是外部治理,要研究政府和法院之間、公民與法院之間如何建立健康、合理、互動的關系。“兩手都要抓,才能達到有效的治理。” 立案、裁判 不能再“事先請示” 案件請示的做法在實踐中一直備受爭議。此前,一些上級法院要求下級法院在某些案件立案、裁判前必須請示匯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再決定是否立案或者如何裁判的現象頻現。 為了進一步保障各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最高法院發布《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意見》對司法實踐中的案件請示做法進行了訴訟化改造,明確規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可在審查移送審理請求后,決定是否受理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通過訴訟化改造,一方面照顧了當前確實存在案件的疑難復雜性與現有司法能力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又把解決問題的辦法納入訴訟渠道內解決,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了程序正義。對這些案件的裁判,也將成為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資源。”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認為,對“請示制度的訴訟化改造”實際上是在回歸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F在法院的行政性越來越強,這一做法有利于法院“去行政化”。 上下級法官之間不應該有以前的那種接觸,否則就會使上訴制度形同虛設,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你倆事前都把結果約定好了,我再去上訴,有什么用?”陳舒說。 最高法院出臺此《意見》的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審判工作的監督一般是個案、事后,而且必須依法、依程序進行。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負責人說:“《意見》特別強調,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亂‘創新’。各級人民法院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履行各自職責,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以確保審級獨立。 ” 全國人大代表宋魚水認為這一規定有積極的意義。“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司法的公正成為社會最關注、最期待的方面。法院為捍衛司法公正做了很多努力。最高法院密集出臺這么多的新舉措,顯示出促進司法廉潔公正的態度和決心。” 與此同時,宋魚水希望:“民間法治文化的力量非常強大,依法治國不僅需要政府有所作為、法院有所作為,也需要每位公民有所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