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臺新規: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 法院領導和法官實行任職回避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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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記者 尹明生 丁曉楚)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共十二條。該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對違反《規定》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該規定的出臺,積極回應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廉潔問題的關切,在法官家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最容易發生沖突的關鍵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離墻”,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