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刑(八)草案對叛逃罪沒有原則性修改
“叛逃罪的量刑,從1997年刑法修訂至今,沒有任何變化,草案對叛逃罪也沒有進行原則性修改。”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高銘暄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草案刪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內容,是為了更好地收集證據、認定犯罪。
這兩天,“公務員叛逃最高判十年”的消息引起了各方關注。但記者查閱刑法修正案(八)的三次審議稿發現,叛逃罪變化的只是罪狀表述,即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高銘暄告訴記者,不少刑法專家認為,既然叛逃罪是刑法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下的一個罪名,當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規定便沒有必要,反而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證明難題。草案這一修改是恰當的,專家討論時,對此基本沒有爭議。 記者了解到,在草案二審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嚴以新曾建議,刪除“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制條件,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利益的,處……”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曾提出,叛逃罪應當以危害國家安全為成立條件,如果刪除這一條件,本罪就不宜歸入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建議保留原規定中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條件。 “叛逃罪是專門針對因公出國的國家工作人員設置的,他們的出國是有期限、承擔著任務,甚至掌握國家秘密的,所以,國家對這一群體比對一般人的要求要更高。”高銘暄認為,如果刪除“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制條件,過于嚴厲,“是憑身份認定其敵對行為了。”他同時認為,“叛逃罪”有敵對國家的含義,理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 這樣修改是否意味著將從嚴認定叛逃罪?“也可以這樣理解。”高銘暄表示,原來認定叛逃罪,還要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的行為;而依據草案的規定,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后“有敵對情緒、離開再不回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