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毀的借條是否有效
【案情】2010年9月,王某憑一張“特殊”的借條,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償還剩余借款9萬元及相關利息。這張借條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張被撕毀后又經水浸,后拼接而成,且借條內容不甚完整。據王某訴狀所闡述事實:李某自2009年起多次向自己借款,后經雙方對賬,確認雙方共產生借款12萬元,李某同時寫下12萬元借條一張。2010年8月,李某歸還其中3萬元后不久,以歸還余款為由,將自己手中的借條騙出后撕毀,扔在地面積水中。王某隨即報警并將借條碎片揀出。當天,經公安機關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認為系民事糾紛,故未對此事進行處理。 在庭審中,雙方對已還款3萬元均予以認同。同時,被告承認其撕毀12萬元借條的行為,但對借款事實提出異議,認為12萬元借款并未實際發生。就借條本身而言,被告認為借條系拼接而成,內容不全,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至此,雙方對立情緒較大,案件審理也一度陷入僵局。 【評析】這張經拼接而成、內容有失完整的借條,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呢?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來說,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借條了,因為它能直觀地反映出當事人雙方的借貸關系。現在這張借條顯然存在瑕疵,作為民事證據,其證明力肯定是減弱的。所謂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因證據的不同,它的證明力強弱也有所不同。在對瑕疵證據的證明力大小認定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具體到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條雖為拼接而成,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等重要信息均清晰無誤,且被告承認是其在格式借據上親筆所填。同時,根據原告方的申請,法院調取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也可以間接地反映出被告李某在撕毀借條前后,并未將欠款交付王某。可以說,這張借條雖存在一定瑕疵,但也能基本反映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