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一督辦案件塵埃落定 王某一審獲刑十年二個月
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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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前,泰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至此,這起社會關注的省高院督辦案終于塵埃落定。 被告人王某自2008年7月至今,在泰興鎮開設“溫州發廊”,共招募8 名賣淫人至店內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王某統一為賣淫人取“外號”,辦理并代為保管暫住證,提供食宿,約定收費標準、嫖資分成,進行崗前培訓,傳授應付公安機關檢查方法。另外,王某在店內安排賣淫活動時,還派人望風或反鎖大門,以逃避公安機關檢查。自2010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組織賣淫女賣淫達900余次,并將每日嫖資收入記載入賬。被告人王某獲利計人民幣2萬余元。 泰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