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債權受讓人無權申請再審
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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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請示報告作出批復,在這份《關于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
據了解,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量大量上升,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申請再審。這類糾紛反映了生活實踐中存在的“買賣判決書”的現象,一些受讓人以低廉的價格收購債權后,還企圖通過再審程序謀求超出正常預期的額外利益,在銀行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中也出現了這個問題。為解決這一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該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負責人表示,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為了徹底杜絕此類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的,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無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也沒有申訴人主體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