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拒付賠償 終受法律懲處
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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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橋鎮的薛某將自己的轎車交弟弟駕駛,不料將一路人撞成重傷,雖然法院判決薛某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薛某卻當起“老賴”,一躲就是6年多。豈不就,薛某站到了被告席上。 2004年10月8日,薛某的弟弟在薛某的安排下,駕駛著薛某的轎車,在河失鎮與王某夫婦發生碰撞,將王某撞成植物人,他的妻子也構成重傷。經過交警部門的調查認定,薛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2004年10月26日,王某夫婦向泰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薛某支付賠償款。法院依法判決薛某向王某夫婦支付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0多萬元。然而,接到判決后,薛某不但沒有支付賠償,反而玩起了“失蹤”。 市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取證,確認薛某在廣西南寧既有房產,又有商鋪,完全具有償還能力。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薛某的房產和商鋪。薛某于2010年7月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次庭審采用簡易程序,將擇日進行宣判。 【點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妄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薛某的行為也給目前正在躲避法律責任的“老賴”們一個警醒,為了自己、為了他人、為了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一定要知法、懂法、遵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