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嚴懲知識產權犯罪
1月1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和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高峰,介紹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見三版,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
熊選國說,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產權,不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持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制定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近年來,中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從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查處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體性侵權行為。 熊選國表示,當前,盜版、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在一些地區和領域還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還比較猖狂,并呈現網絡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樣、組織化專業化趨勢明顯等特點,《意見》的出臺,有助于解決實踐中普遍反映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還不夠明確具體、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等問題。 《意見》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認定、管轄爭議、并案管轄等作了明確規定,并明確,對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需要鑒定的事項,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商標犯罪中“同一種商品”、“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規定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況包括: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或文字橫豎排列僅有細微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和數字等之間的間距的,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等。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尚未銷售或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意見》規定,尚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以及已售金額不滿5萬,但與未售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均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目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因此,《意見》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注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傳播數量在500件(部)以上、實際被點擊數在5萬次以上以及注冊會員在1000人以上的,均屬于侵犯著作權犯罪。 《意見》還對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等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以及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共犯問題、犯罪競合問題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另據了解,2008至2009年,全國法院共判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決人數3262人;2010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175件,審結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決人數1637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