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規范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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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范。 《規定》共3條,第一條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同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臺灣地區法律為案件所應適用的實體法,并予以適用,但適用該有關法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規定》第二條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作了強調,臺灣同胞作為中國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也一貫堅持平等保護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自1988年以來,包括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在內,共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等5個司法解釋,對于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發揮了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