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發布 燃氣調價應征求用戶意見
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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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近日通過《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等服務義務,并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管道燃氣調價應當征求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條例將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確立了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明確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暫停供氣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 條例明確,燃氣經營者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條例規定,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和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