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六大亮點
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社會保險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將于明年7月1日起執行。四審終獲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中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相比之前的草案,《社會保險法》有不少變化值得關注。 取消養老金一次性提取 《社會保險法》此前的草案審議稿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由于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最終通過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工會監督作用加強 《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加強了工會在社會保險監督中的作用,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參保情況進入定期公布范圍 此前的草案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最終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將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也納入了定期公布的范圍。 發生社保爭議可申請調解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泄露社保信息將受到懲處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信息,對于這些信息,應當保密。《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華工作外國人將依法參保 近年來,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的情況有所增多。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應當對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作出規定,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因此增加規定,明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