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成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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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3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出了上述規定。 一般情況下,貴金屬紀念幣主要用于投資和收藏,而這個開始施行的司法解釋將偽造、變造貴金屬紀念幣列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了其中理由:第一,貴金屬紀念幣作為國家貨幣具有法定性。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第二,貴金屬紀念幣發行要素規范,發售行為嚴肅,與其他形式的人民幣并無不同。第三,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符合貨幣犯罪的侵害客體。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一方面侵犯了國家貨幣發行權;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貨幣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除侵害國家的貨幣管理秩序之外,此類行為還擾亂了錢幣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