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修改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制度條文公開征求意見
新華網北京11月3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3日公布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診斷鑒定制度條文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進行職業病診斷,必須參考病人的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此次修法著力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上述資料時如何保證診斷、鑒定工作順利進行。 據了解,在修法的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兩點:一是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適度的制度傾斜,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爭議解決機制,盡可能與現行法律制度相銜接,以減少制度執行成本。 針對用人單位可能出現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情形,草案規定: 一是用人單位不提供病人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或者病人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的,病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接到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作出裁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是,病人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 三是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仲裁庭的前提下,規定討論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邀請安監、衛生部門的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參加,聽取其意見。 四是在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中,用人單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內不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證據的,將承擔不利后果;在解決與職業病相關的勞動保護爭議的仲裁中,病人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明確、用人單位不提供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支持病人的主張。 五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應當依據仲裁裁決和病人的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作出。 六是明確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影響病人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社會各界可于11月19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此次修改提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