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再發(fā)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日發(fā)布《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偽造貨幣、變造貨幣行為的理解,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偽造境外貨幣、紀念幣、停止流通幣等行為的定性處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繼2000年發(fā)布《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之后,就審理假幣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制定的又一個重要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偽造貨幣”;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tài)、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變造貨幣”;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诺男袨,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以及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均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其中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fā)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fā)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fā)售價格計算。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