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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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這是我國民事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了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這個司法解釋還對旅游消費者權益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性規定,體現了司法保護的人文關懷。 司法解釋規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同時,司法解釋還對消費者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旅游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游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于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也指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