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村委會組織法增加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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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增加了選民登記的有關規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法律明確,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