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強化社保基金征收 旨在解決征繳困難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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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有關方面負責人回答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審議通過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有關問題。
中國勞動保障報記者:請教曉義部長。在草案中明確規定,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是可以申請法院羈押和查封相應的財產。我想問這條規定的出臺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回答說,關于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這次法律規定了,即第63條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這一條規定,應該說是強化了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過去20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大量出現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的問題。而如果在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上沒有強制手段的話,社會保險這樣一個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這部法在第63條給了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更多的手段和落實措施。它的目的還是要通過這樣一些措施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更好的保證基金正常收繳,保證所有受益人應得的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補充說,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和拍賣,這是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從扣押、查封到拍賣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所以這樣規定既是強化征收的手段,同時又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