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物權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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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分別作出規定。
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對于動產物權,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法律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法律同時規定,有價證劵,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有價證券最有密切聯系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