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明確涉外婚姻、收養的法律適用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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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明確了涉外婚姻、收養等法律適用。
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法律還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還對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此外,法律還規定,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