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 具備三情形認定成癮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安部、衛生部組織起草了《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同時具備三種情形認定吸毒成癮 征求意見稿規定,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后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同時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或者社會功能損害。 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癥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證據證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吸食兩類以上毒品等情形 認定吸毒成癮嚴重 征求意見稿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一)曾經被責令參加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證據證明采取注射方式吸毒或者吸食兩類以上毒品的;(三)有證據證明吸毒同時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公安執法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對在執法活動中發現的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加蓋認定公安機關公章。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執法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或者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并考核合格。 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采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并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認定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不得泄露認定人員及被認定人員信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及被認定人員的信息。 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以及承擔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發送電子郵件:xdcyrd@163m 請于2010年11月4日之前,將修改意見及理由反饋公安部、衛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