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草案明確發生社保爭議可申請調解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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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社會保險法草案將提請于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了相關條款,明確發生社會保險爭議可申請調解。
此前的草案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除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外,還可申請調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相關部門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