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代表法的決定草案表決前再作四點修改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關于修改代表法的決定草案將提請于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這一草案又作出了四點修改。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26日上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代表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普遍認為,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此前,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發送各位全國人大代表進一步征求意見,一些代表作了書面反饋,對草案普遍贊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代表法和選舉法對罷免代表都作了規定,但在表述上不盡一致,建議予以統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決定草案修改為:“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決定草案對向代表反饋有關報告的研究處理情況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代表建議明確對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反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修改為:“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決定草案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工聯系選民,依法組成代表小組,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代表提出,為了發揮鄉鎮人大代表的作用,應當充實鄉鎮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內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統一安排,開展調研等活動;組成代表小組,分工聯系選民,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決定草案規定,對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法的現行規定在實踐中通過做好有關工作,是可行的,決定草案可以不作此項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