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經辦機構可在本統籌地區基層設立服務網點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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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社會保險法草案將提請于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改了相關條款,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在本統籌地區基層設立服務網點。
此前的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社區、街道、鄉鎮設立工作站點。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節約資源,建議改為在基層設立“服務網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相關部門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