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征意見 虛報冒領將受處罰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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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20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要求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監管,嚴禁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等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審核、支付、統計、報告、監督等管理制度。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和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挪用國家賠償費用的; (三)超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四)未按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責任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五)未按規定將承擔或者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 (六)未按規定安排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的; (七)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