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確保 “調解優先”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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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根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的現狀,在全市114名基層法律工作者中落實三項措施,確保辦案中“調解優先”制度真正成為一項惠民、利民的長效機制。 一是在法律服務所委托代理合同中增加與調解相關的內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增加“在立案前,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主持調解糾紛”的條款。在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中增加“調解”的授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卷宗內必須要有調解工作記錄或征詢委托人是否同意調解的談話筆錄。 二是在辦案時優先使用調解方式,通過“法”、“理”、“情”相結合的柔性辦案模式,促使雙方調解成功,止紛息爭,大大縮短辦案周期,降低維權成本。當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應積極主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解開當事人之間的“法結”、“心結”,使矛盾得到妥善解決。 三是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與當事人的橋梁紐帶作用,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平衡法理與情理,積極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同時還可以主動與其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進行協商溝通,積極促成庭外調解或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