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嚴懲犯罪者 又保障生命權——權威人士解析我國刑法修改首次削減死刑
8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相當于我國現行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同時延長嚴重犯罪的實際服刑期。
這將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改刑法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尊重生命權利:減少死刑罪名“符合全球趨勢” 我國現有68個罪名會被判死刑。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澤憲說:“我國刑法中死刑涉及罪名很多,而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七八個罪名上,有相當一部分死刑罪名適用非常少,有的是留而不用,有的甚至是從來沒用過,因此有壓縮空間。”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確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說:“擬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同時規(guī)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立法減少死刑,司法實踐減少死刑適用,這是全球的大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說,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適時削減死刑罪名非常必要。 陳澤憲表示,我國已于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中包括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并且只能適用于最嚴重的犯罪。“這也是我國修改刑法的國際背景之一。” 我國正處于復雜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犯罪仍頻頻發(fā)生。“短期廢除死刑不可能,但要從減少開始。”劉明祥說。 事實上,幾年前有關方面就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死刑的控制一直是我國刑事司法和立法中的重要課題。2007年1月1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法,將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 “這次對刑法進行修改,可看作寬嚴相濟政策的落實和延續(xù),是在立法上控制死刑的必然舉措。”劉明祥說。 “這一立法也給司法一個導向。”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說,“減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我國刑事法治的進步,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更加尊重。” 減少死刑罪名:會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 死刑作為最嚴重的刑罰,其威懾力毋庸置疑。減少死刑罪名會不會導致犯罪率上升? 對此,李適時在作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說明時指出:“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我國社會穩(wěn)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說,這次提出要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中,經濟罪占10個,財產罪占1個,公共方面犯罪占2個。“這些罪名近年來都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 陳澤憲說,這次主要是考慮廢止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犯罪的死刑:一類是長期以來很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據了解從1997年到現在還沒有一例這樣的案件;還有一類是從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等因素考慮,不適合規(guī)定死刑的犯罪,如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等。 “畢竟侵犯財產和人的生命沒有辦法相比,理論上很難說是罪刑相適應。”劉明祥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指出,像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當年定死罪是為了嚴打經濟犯罪,但這些年稅務機關通過加強“金稅工程”的建設,再加上管理手段和技術的更新,這類犯罪已大大下降。 “預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應做到有罪必罰,這比單純重罰更有效。”劉明祥說,“有研究顯示,有些國家對受賄罪、賄賂罪雖判罰不重,但查處及時,犯罪率也明顯下降。而如果查處不力、不及時,許多犯罪者成了漏網之魚,那么即使刑罰再重,還是會有人抱著僥幸心理去冒險犯罪。” 增加實際服刑期限:改變“死刑偏重、生刑偏輕” “減少死刑罪名并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劉明祥認為,“減少死刑罪名的同時,還要對犯罪判處重刑。如果一些犯罪不判死刑,而實際服刑又很短,這就不公平、不合理,會帶來負面效應。” 對于專家與公眾的關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作出明確回應:嚴格限制緩刑,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等。 現行刑法規(guī)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草案則修改相關規(guī)定,將其中“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20年有期徒刑”。同時規(guī)定,對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 李適時指出,現實生活中,有的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較短,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懲戒作用。為此,“應當嚴格限制減刑。” 除對減刑幅度作出嚴格限定外,草案還修改了現行刑法中關于數罪并罰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的規(guī)定。根據草案的新規(guī)定,對因犯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此外,根據現行刑法,對累犯以及因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根據新的情況,修正案草案將有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并根據悔改表現等因素放寬了假釋條件。 李適時解釋說:“對這部分人,在給予嚴厲懲罰的同時,經必要的審批程序,也要給予出路,以促使他們接受改造,認罪服法,通過教育改造成為新人,從而實現刑罰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