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上限應定在哪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生刑偏輕”
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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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建議,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進一步解決“生刑偏輕”的問題。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規定,判處死緩,符合條件的可以減為20年有期徒刑;對犯數罪被判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至少要判25年有期徒刑。有關專家指出,這樣的修改是為了改變我國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的刑罰狀況。但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樣修改仍然偏輕。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認為,這次修改刑法已經減少了死刑罪名,能夠判死刑的人一定是罪大惡極。判死緩減刑到20年有期徒刑太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牟新生建議,“司法部門要嚴格執行刑法關于減刑的規定,不要變通。”他說,在司法實踐中社會反映比較大的是對職務犯罪現在減刑比較多,有些犯貪污賄賂罪的,開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緩,幾年之內就減到有期徒刑。 楊貴新委員則建議修改關于有期徒刑的規定。她說:“現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的刑期為15年,數罪并罰有期徒刑最高的不能超過20年。這與無期徒刑及死刑相比較,跳躍性太大。” 楊貴新介紹指出,根據司法部的統計數據,在刑罰執行中,被判處死緩的平均服刑年限為17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平均服刑年限為15年。“這種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的狀況,既不利于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也不利社會的和諧穩定。”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并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她建議將“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規定為20年,數罪并罰的最高刑期規定為不超過30年”。 姜興長委員提出了適當延長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刑期的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犯有較多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較高,如果只判處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難以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