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境外組織個人在我國境內任意開展非遺調查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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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明確,境外組織需批準方可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調查。
草案規定,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應當向批準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的圖片、形成的資料的復制件。 草案規定,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和形成的資料;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是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二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三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四是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的圖片、形成的資料的復制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