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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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草案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草案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