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代表法規范人大代表履職
履職不夠積極主動、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干涉招標投標……針對當前各級人大代表履職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擬修改相關法律,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規范和監督。
據介紹,此次代表法修改的重點主要有四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人大代表的履職規范,進一步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的保障,進一步強化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1992年頒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是規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各級人大代表通過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發展,代表的構成、素質以及履職的環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代表履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 李適時指出,有的代表對代表職務的性質地位認識不夠到位,將其視為一種政治榮譽,沒有充分認識代表的神圣責任和歷史使命,履職不夠積極主動;有的代表對履職方式把握不夠準確,沒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職。 據了解,在一些地方,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或者利用代表職務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產生了較多負面影響。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對代表的行為明確提出了“禁令”:“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2005年,《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下發。若干意見以代表法為基礎,進一步支持、規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此外,各級人大常委會也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 此次法律的修改就是總結了實踐當中的一些經驗,并將若干意見的精神上升為法律規定。 針對一些地方反映,代表法對代表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比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的職責,建議集中明確規定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代表有權利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有權利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等。 與此同時,修正案草案也進一步加強了對代表履職的保障。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加強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