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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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3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
此前,草案第七條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些常委會委員、有關部門提出,為了便于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委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并借鑒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修改后的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